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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可不知的11项孩子权利,小心别侵犯了!

2015年06月05日 10:10:17 访问量:633

国,建设法治中国。很多爸爸、妈妈可能不是太关心这次会议,“我是守法公民,又不犯法,用不着太关注吧。”

哈哈,现代社会,你不懂法就OUT了,尤其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每位父母都应当明白、了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知识,尤其要明白孩子在家庭当中都有哪些主要权利。一不小心,你就可能侵犯了孩子的某项权利哦。

一个人没有了生命,也就无所谓其他权利。一个法律背景是,胎儿是否存在生命权存在争议。尽管国际和国内立法都以模糊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但毋庸置疑,胎儿是正在发育的生命。胎儿发育至第12周,已显出成熟胎儿男女外阴的形态;到第28周,已基本具备了人的所有生理机能。所以父母要认识到的问题是,保护孩子生命权要从保护胎儿开始。

为保障孩子的生命权,建议父母不要虐待、殴打孩子,不要使用粗暴、恶毒的语言辱骂孩子。这些对孩子身体或心理的伤害都有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对生病的孩子要及时医治,避免因延误治疗而给孩子带来生命危险。

由于目前已经可以用B 超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于是,出现了一些父母私下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发现是女胎就去引产的情况。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认为,不论是父母主动,还是基于计划生育原因,对大月份胎儿进行引产侵害了孩子的生命权利。

 

健康权是孩子的一项重要权利,父母有责任创造条件使孩子尽可能健康成长,包括孩子生病要及时医治,给孩子提供足够营养的食物,让孩子生活在安全的住房内,不得体罚、侮辱孩子,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要保障孩子的身体及健康权,父母不仅不能殴打、伤害孩子的身体,不能买卖孩子的器官、逼迫孩子献血等,在孩子生病时还要及时救助。此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孩子的身体不受到外来伤害;在孩子的身体及健康权益受到伤害时,有作为代理人主张获得赔偿的权利。从健康权角度而言,为孩子提供良好的衣食住行是远远不够的。对更多的家庭来说,当前更重要的是要采取科学、人性的教育方式,保障孩子的心理健康。

 

对孩子身体自由权的侵害主要是指父母随意限制孩子自由活动。我还清楚地记得多年前中央电视台记者向我咨询的一个案例:母亲强制性地把自己和孩子关在一个小屋里多年,声称如果有人闯进来,她就伤害孩子。我们也多次见过这样的媒体报道,父母将孩子长期关在屋里,甚至用锁链拴住孩子。这些都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体自由权。

内心自由权有时与身体自由权相重合,比如限制孩子外出;但有时也有差异,比如强制、逼迫孩子接受某些观点和做法。如果说教育的本质是尊重孩子的兴趣,那么,这就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了,从根本上说,这是尊重和实现了孩子内心的自由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当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则要尊重孩子选择姓名的权利。

有时父母离婚以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擅自将孩子的姓改为自己的姓或者继父、继母的姓,无视孩子感受,这就侵害了孩子的姓名权。

 

每个人内心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孩子也不例外,这些小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保护孩子的隐私权,父母要注意避免以下做法:私拆孩子的信件,偷看孩子的日记,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孩子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孩子的物品,对外宣扬孩子的秘密,等等。

 

肖像权直接涉及孩子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在当前网络和电子摄像产品高度发达的背景下,父母尤其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肖像权,不要擅自发布、公开孩子的肖像。因为这不仅是孩子的一项权利,而且擅自发布,可能给孩子的成长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

 

当前尤其对很多农村父母而言,首先一定要保障孩子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有些父母出于眼前利益,过早让孩子外出打工,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而且因孩子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打工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伤害。我们曾经接触过多起孩子断臂、被电击伤等恶性案件,受害者都是年龄仅为十四五岁的外出打工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使夫妻离婚,父母双方也都要担负孩子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孩子上高中,父母必须为其支付必要的教育费用。

父母不能只寄希望于学校教育,孩子的受教育权不仅指学校教育,父母也要担负起家庭教育的责任。以往我们的普法宣传更多强调了学校教育,而相对忽视了家庭教育。其实,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现实需要来看,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孩子不仅有居住权,不满16周岁的孩子还有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权利。与父母共同居住不仅是保障孩子安全的需要,也是父母和子女间沟通情感、父母对子女及时教育引导的需要。然而,对于我国目前近六千万的留守儿童来说,这项权利眼下还很难实现。

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我们没有有效地保障孩子的居住权。尽管在分配财产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能多获得财产,但在抚养费构成比例中,却没有包括居住的费用。假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租房居住,因为有孩子,必然要租赁较大的房子,支付更多房租。我认为不论是居住自有房屋,还是租赁房屋,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中,都应当增加居住的费用,以有效保障孩子的居住权益。

 

我国1991 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规定孩子的这项权利,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孩子的这项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有权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我国2006 年颁布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增加了孩子的这项权利。法律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正如瑞典救助儿童会一位专家所言:“儿童作为人类无异于成年人,平等共享相同价值。确认儿童有游戏的权利,亦即表明童年有其本身的价值,童年时光并非纯为长大成人提供训练。”父母们那种让孩子节假日、周末甚至晚上都去上补习班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严重侵害了孩子休息娱乐的权利。

 

继承权往往意味着孩子不幸的开始,也就是父母中有人去世。父母一方去世后,孩子失去的不仅是关爱,往往还面临着经济困难。

我们曾经为一名亿万富翁的七岁孩子提供法律援助。父亲中年早逝,留下多个公司和大量房产,价值过亿;孩子七岁,其母早已与父亲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父亲立下遗嘱,将所有公司股份和房产无偿转让给弟弟,每月给孩子5000 元生活费,等孩子结婚后,叔叔要将5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侄子。但问题是,对盈利的公司,股权意味着财富;对亏损的公司,股权则意味着债务。所以,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十几或二十几年后的所谓50%的股权可能就是大量的债务。因此孩子母亲作为孩子的代理人提起了诉讼,我们为此提供了援助,希望通过诉讼来主张孩子的继承权。

坦率地说,这个案件背后折射出当前我国法律中的一些尚不完善的地方。从父母角度而言,为保障孩子的继承权,应关注以下问题:

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孩子有法定继承的权利。

如果父亲不幸去世,孩子还未出生,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父母辈去世,对祖父母辈的遗产,孩子可以代位继承,也就是拥有代表去世的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父母死亡后无人抚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孩子,在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遗产。

 

孩子的财产权往往受到忽视,父母或者社会一般认为,未成年人的吃、穿、住、行等所有花费都是父母负责,那么孩子自己哪还能拥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也就心安理得地将孩子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由父母自由支配。这不仅侵犯了孩子的权利,也不利于培养孩子独立成长的理念和习惯。孩子独立的财产一般来源于以下渠道:接受亲戚、朋友的赠予,如新年的压岁钱、生日的礼金等;接受继承或遗赠;稿费、表演费等收入;16周岁以上的孩子打工或勤工俭学的收入。

 

 

(作者佟丽华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上内容来自佟丽华的著作《我们因你而改变:一位父亲对家庭教育的25个反思》。)

 

编辑: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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