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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知识资料

2023年04月28日 13:26:45 访问量:612

国防教育知识资料

 

全民国防教育日

为了增强全民族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国“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法

国家关于实施国防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法律依据和促进国防建设的重要手段。其内容主要包括:国防教育的性质、方针、地位和任务,以及进行国防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国防教育机构的组成及任务、权限;实施国防建设的途径及方法步骤;社会组织和公民在国防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国防动员法》共14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

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是引导公民对国家安全自觉承担义务与责任的各种活动的总和。国防教育属于国家行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并服务于国防,在国家的国防建设活动中,国防教育属于思想活动范畴。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国防理论、国防知识、国防历史、国防法规、国防形势与任务、国防技能

国防观念

国防观念是指以群体为标志的主体意识和潜在意识,是防御外来侵略、自觉维护民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观念。强烈的国防观念,不仅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粘合剂”。

 

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又称战争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等。按动员规模可分为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国防意识

国防意识,就是人们对国家防卫问题的主观印象和思想认识。它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国防这一社会存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决定着人们对待国防的态度,影响甚至支配着人们参与国防的行动。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

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国防知识:培训军事技能,培育国防后备人才,激发爱国热情,强化国防观念,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和凝聚力、向心力,提高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

 

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

国防教育的方针: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

国防教育的原则: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

 

高级中学(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国防教育

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同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人民防空的方针原则

要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拥军优属活动和拥政爱民活动

拥军优属活动是指党政机关、人民群众及社会团体为拥护人民军队、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称;拥政爱民活动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为拥护人民政府和爱护人民群众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称。这对于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和加强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编入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或者经过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按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广大公民对义务兵家属承担一定的优抚费和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及其他预备役人员承担一部分误工补贴。

 

宪法规定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公民共同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我国公民不论年龄大小、职业如何,只要是中华人们共和国公民,都必须牢记并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和权利。这种国防义务与权利,就是公民共同的义务与权利,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与权利。包括:

1、保卫祖国的义务与权利。

2、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与权利。

3、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与权利。

 

公民服预备役的规定

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须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根据需要,可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公民的五项国防义务

国防义务是公民应承担的特殊法律义务之一。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有以下五项: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义务、保护国防设施义务、保守国防秘密义务、协助国防活动义务。

 

织的七项国防义务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义务主要有以下七项:协助完成兵役工作;接受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订货;交通建设应符合国防要求;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并给予优待;保护国防设施;协助国防活动等。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国防建设是指涉及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的建设,经济建设是指国家涉及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建设,这两者表现了国家不同领域的两种建设。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不能忽视国防建设;在国防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也不能脱离国家经济建设的现状去进行国防建设。它们是互相兼顾、协调发展的辩证统一关系。

 

我国的兵役制度

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定年龄内义务服一定期限兵役的制度;志愿兵役制是指公民自愿服兵役的制度,它有利于在部队长期保留一部分技术骨干,以适应我军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民兵和预备役都是我国储备兵员的制度,民兵是预备役的基本形式,而预备役的组成不仅包括民兵,还包括退出现役的士兵、军官和文职干部,二者是相互密切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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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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